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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

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同意

克莱夫整形外科医院(以下称‘本公司’)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,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、顺畅地处理相关申诉,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指针。

本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用途;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,将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另行取得同意等,履行必要措施。

1.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

2. 提供财货或服务

为物品配送、服务提供、合同书及账单寄送、内容提供、定制服务提供、本人认证、年龄认证、费用支付及结算、债权催收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

3. 申诉处理

为申诉人身份确认、申诉事项确认、事实调查的联络·通知、处理结果通报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

① 本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、使用期限内,或在从信息主体处收集个人信息时所同意的保存、使用期限内处理、保存个人信息。

②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。

但符合以下事由时,至该事由终止之时为止

1)因违反相关法令而正在进行侦查、调查等时,至该侦查、调查结束之时为止

2)因使用网站而尚存债权及债务关系时,至该债权、债务关系结清之时为止

2. 财货或服务的提供 : 至财货·服务供给完成及费用支付·结算完成为止

但符合以下事由时,至该期限终止之时为止

1)依据《电子商务等交易中消费者保护法》的标示·广告、合同内容及履行等交易记录

- 关于标示·广告的记录 : 6个月

- 合同或撤回申请、货款支付、财货等供给记录 : 5年

- 关于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的记录 : 3年

2)依据《通信秘密保护法》第41条保存通信事实确认资料

- 用户电信日期时间、开始·结束时间、对方用户号码、使用次数、发信基站位置追踪资料 : 1年

- 计算机通信、互联网日志记录资料、访问地追踪资料 : 3个月

① 本公司仅在第1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)中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并仅在信息主体同意、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形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,除此之外不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。

② 为顺利提供服务,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7条第1款第1项,经信息主体同意,仅在必要最小范围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

- 个人信息接收方 : <例)(株)OOO 信用卡>

- 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 : <例)共同举办活动等业务合作及联名信用卡发行>

-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: <例)姓名、住址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箱、卡支付账户信息>

- 接收方的保存、使用期限 : <例)在信用卡发行合同约定的交易期间内>

① 本公司为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,如下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。

- 受托业务内容

- 受托方(受托者) : (株)Imweb - 受托业务内容 : 提供商城托管服务的系统、移动应用服务、营销服务及附加、合作服务的提供,以及 AlimTalk、FriendTalk、短信代发服务等

- 受托方(受托者) : OOO PG

- 受托业务内容 : 支付及第三方托管业务

- 受托方(受托者) : OOO 快递

- 受托业务内容 : 商品配送业务

- 受托方(受托者) : OOO 客服中心

- 受托业务内容 : 客户咨询业务

- 受托方(受托者) : OOO

- 受托业务内容 : 本人验证业务

- **再委托方**

- **再受托方(受托者) : (株)Imweb → Infobip(有)**

- **受托业务内容 : 短信发送、KakaoTalk AlimTalk(信息类消息)发送业务**

- **再受托方(受托者) : (株)Imweb → (株)Lunasoft**

- **受托业务内容 : 短信发送、KakaoTalk AlimTalk(信息类消息)及 FriendTalk 发送业务**

② 本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,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5条,将禁止在受托业务执行目的之外处理个人信息、技术性·管理性保护措施、再委托限制、对受托者的管理·监督、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明示于合同书等文件中,并监督受托者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。

③ 受托业务内容或受托者发生变更时,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予以公开。

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公司行使下列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。

1. 个人信息查阅要求

2. 存在错误等情况时的更正要求

3. 删除要求

4. 处理停止要求

② 第1款所述权利的行使,可通过书面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传真(FAX)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,本公司将对此立即采取措施。

③ 信息主体就个人信息的错误等要求更正或删除时,本公司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,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。

④ 第1款所述权利的行使,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。此时须提交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》附表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。

⑤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相关法令,侵害本公司正在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私生活。

本公司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。

必填项目 : <例)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账号、密码、住址、电话号码、性别、电子邮箱、i-PIN号码>

选择项目 : <例)婚姻状况、关注领域>

必填项目 : <例)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账号、密码、住址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箱、i-PIN号码、信用卡号、银行账户信息等支付信息>

选择项目 : <关注领域、过往购买记录>

① 当个人信息因保存期限届满、处理目的达成等原因而不再必要时,本公司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。

② 即使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,若依据其他法令仍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,则将该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(DB)或另行保管。

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。

1. 销毁程序

本公司甄选出已产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,并在获得本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。

2. 销毁方法

本公司对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·保存的个人信息,以无法再生记录的方式销毁;对记录·保存于纸质文件的个人信息,以碎纸机粉碎或焚烧的方式销毁。

本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,采取如下措施。

1. 管理措施 : 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与实施、定期员工培训等

等的加密、安全程序的安装

3. 物理措施 : 机房、资料保管室等的出入管控

① 本公司为向用户提供个别定制服务,使用可保存并随时调取使用信息的‘Cookie’。

② Cookie 是运营网站所使用的服务器(http)向用户的计算机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,并保存在用户的PC或移动设备中。

③ 信息主体可通过网页浏览器的选项设置进行允许、阻止 Cookie 等设定。但若拒绝保存 Cookie,可能会在使用定制服务时产生不便。

▶ 在网页浏览器中允许/阻止 Cookie

- Chrome : 浏览器设置 > 隐私和安全 > 清除浏览数据

- Edge : 浏览器设置 > Cookie 和网站权限 > 管理和删除 Cookie 及网站数据

▶ 在移动浏览器中允许/阻止 Cookie

- Chrome : 移动浏览器设置 > 隐私和安全 > 清除浏览数据

- Safari : 移动设备设置 > Safari > 高级 > 阻止所有 Cookie

- 三星浏览器 : 移动浏览器设置 > 浏览记录 > 删除浏览记录

④ 本公司在服务使用过程中,掌握用户访问的各服务与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态、热门搜索词、是否安全连接等,并为向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而予以收集·使用。

① 本公司统筹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,并为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救济受害,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

▶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
姓名 : OOO

职务 : OOO

联系方式 : <电话号码>、<电子邮箱>、<传真号码>

※ 将为您转接至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。

▶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

部门名称 : OOO 组

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本公司服务(或业务)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、投诉处理、救济受害等事项,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。本公司将对信息主体的咨询立即予以答复及处理。

信息主体可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5条向下列部门提出个人信息查阅请求。本公司将努力使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得到迅速处理。

▶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受理·处理部门

部门名称 : OOO

信息主体可就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、咨询等,向下列机构提出咨询。

1.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: (免区号)1833-6972 (www.kopico.go.kr)

2.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: (免区号)118 (privacy.kisa.or.kr)

3. 大检察厅 : (免区号)1301 (www.spo.go.kr)

4. 警察厅 : (免区号)182 (ecrm.police.go.kr/minwon/main)
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 20XX年X月X日 起施行。

第1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)

同意收集及使用个人信息。

撰写

第2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)

第3条(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)

第5条(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其行使方法)

第6条(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)

第7条(个人信息的销毁)

第8条(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)

第9条(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·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)

第10条(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)

第11条(个人信息查阅请求)

第12条(权益侵害救济方法)

第13条(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实施及变更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