个人信息处理方针
克莱夫整形外科(以下称‘本公司’)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,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、顺畅地处理相关申诉,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指针。
第1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)
本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用途;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,将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另行取得同意等,履行必要措施。
1.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
为确认会员注册意愿、依会员制服务提供进行本人识别·认证、维持·管理会员资格、依限制性本人确认制进行本人确认、防止服务不正当使用、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、各类告知·通知、申诉处理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
2. 提供财货或服务
为物品配送、服务提供、合同书及账单寄送、内容提供、定制服务提供、本人认证、年龄认证、费用支付及结算、债权催收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
3. 申诉处理
为申诉人身份确认、申诉事项确认、事实调查的联络·通知、处理结果通报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
第2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)
① 本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、使用期限内,或在从信息主体处收集个人信息时所同意的保存、使用期限内处理、保存个人信息。
②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。
1.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: 至事业者/团体网站退出为止
但符合以下事由时,至该事由终止之时为止
1)因违反相关法令而正在进行侦查、调查等时,至该侦查、调查结束之时为止
2)因使用网站而尚存债权及债务关系时,至该债权、债务关系结清之时为止
第5条(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其行使方法)
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公司行使下列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。
1. 个人信息查阅要求
2. 存在错误等情况时的更正要求
3. 删除要求
4. 处理停止要求
② 第1款所述权利的行使,可通过书面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传真(FAX)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,本公司将对此立即采取措施。
③ 信息主体就个人信息的错误等要求更正或删除时,本公司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,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。
④ 第1款所述权利的行使,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。此时须提交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》附表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。
⑤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相关法令,侵害本公司正在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私生活。
第6条(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)
本公司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。
1.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
必填项目 : <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账号、密码、住址、电话号码、性别、电子邮箱、i-PIN号码>
选择项目 : <关注领域>
2. 提供财货或服务
必填项目 : <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账号、密码、住址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箱、i-PIN号码、信用卡号、银行账户信息等支付信息>
选择项目 : <关注领域>
3.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,以下个人信息项目可能被自动生成并收集。
IP地址、Cookie、MAC地址、服务使用记录、访问记录、不良使用记录等
第7条(个人信息的销毁)
① 当个人信息因保存期限届满、处理目的达成等原因而不再必要时,本公司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。
② 即使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,若依据其他法令仍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,则将该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(DB)或另行保管。
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。
1. 销毁程序
本公司甄选出已产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,并在获得本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。
2. 销毁方法
本公司对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·保存的个人信息,采用低级格式化(Low Level Format)等方式销毁,使记录无法再生;对记录·保存于纸质文件的个人信息,以碎纸机粉碎或焚烧的方式销毁。
第8条(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)
本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,采取如下措施。
1. 管理措施 : 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与实施、定期员工培训等
2. 技术措施 :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管理、访问控制系统的安装、唯一识别信息
等的加密、安全程序的安装
3. 物理措施 : 机房、资料保管室等的出入管控
第9条(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·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)
① 本公司为向用户提供个别定制服务,使用可保存并随时调取使用信息的‘Cookie’。
② Cookie 是运营网站所使用的服务器(http)向用户的计算机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,有时也会保存在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中。
甲. Cookie 的使用目的 : 用于掌握用户访问的各服务与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态、热门搜索词、是否安全连接等,以便向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。
乙. Cookie 的安装·运营及拒绝 : 可通过浏览器上方的工具>Internet 选项>隐私菜单的选项设置拒绝保存 Cookie。
丙. 若拒绝保存 Cookie,可能会在使用定制服务时产生不便。
第10条(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)
① 本公司统筹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,并为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救济受害,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
▶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姓名 : 宋京浩
职务 : 院长
联系方式 : <02-6212-8080>、<clyveps@naver.com>
※ 将为您转接至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。
▶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
部门名称 : 企划组
负责人 : 全恩善 室长
联系方式 : <02-6212-8080>、<clyveps@naver.com>
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本公司服务(或业务)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、投诉处理、救济受害等事项,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。本公司将对信息主体的咨询立即予以答复及处理。
第11条(个人信息查阅请求)
信息主体可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5条向下列部门提出个人信息查阅请求。本公司将努力使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得到迅速处理。
▶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受理·处理部门
部门名称 : 企划组
负责人 :
联系方式 : <02-6212-8080>、<clyveps@naver.com>
第12条(权益侵害救济方法)
信息主体可就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、咨询等,向下列机构提出咨询。
▶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(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)
- 主管业务 : 个人信息侵害事实举报、咨询申请
- 网站 : privacy.kisa.or.kr
- 电话 : (免区号)118
- 地址 : (58324)全南罗州市振兴街9(光罩洞301-2)3层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
▶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
- 主管业务 :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、集体纠纷调解(民事解决)
- 网站 : www.kopico.go.kr
- 电话 : (免区号)1833-6972
- 地址 : (03171)首尔特别市钟路区世宗大路209 政府首尔厅舍4层
▶ 大检察厅 网络犯罪侦查团 : 02-3480-3573 (www.spo.go.kr)
▶ 警察厅 网络安全局 : 182 (http://cyberbureau.police.go.kr)
第13条(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实施及变更)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2.10.01起适用。